交通事故當事人疑頂替,內湖警依法偵辦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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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內湖分局員警於110年3月19日18時15分,獲報前往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1巷與舊宗路二段口,處理2部自小客及1部自小客貨之交通事故,經員警到場後實施現場測繪、攝影等蒐證作為及填製A3類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並觀察各造當事人均未有飲酒情形,且經各造當事人簽名同意不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及不需警察進行調查訪問,遂依規定以A3類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成案。
一方當事人後來懷疑肇事者有頂替之情形,遂於111年4月12日向內湖分局提出該事故肇事者偽造文書之告訴,本案刻正積極偵辦中。
內湖分局將持續要求所屬處理交通事故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倘過程中發現駕駛人疑有酒駕或當事人現場要求時,應即對各造當事人實施酒測;另車輛駕駛人如發現他造當事人非實際駕駛人時,應立即向警方反映,警方將仔細調查並調閱監視器及查訪附近商家證人,以查明實際駕駛;一經發現確有冒名頂替情形,即依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