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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08327F2EFC5E2DFD",
    "title": "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填製內容有疑義，應如何陳述(申訴)？",
    "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1.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網路：(1) 台北服務通。&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2) 陳情系統。2.具備文件為：　‧舉發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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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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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EB98B85C93F9D134",
    "title":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聲請方式？",
    "內容": "（一）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有哪些類別？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1、通常保護令(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3)效期：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2、暫時保護令(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3、緊急保護令(1)聲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二）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2)驗傷診斷證明書。(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證明等)。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列之事項即可。(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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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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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600DB3D78E719249",
    "title": "保護令的種類及聲請？",
    "內容": "(一) 保護令共有3種：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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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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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22AC2CC0961A3538",
    "title": "發生性騷擾時，該向哪個單位求助？",
    "內容": "法令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實施交換條件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例外情形&nbsp;受僱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性騷擾，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同事或不同單位具業務往來人員持續性騷擾，或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申訴管道1.行為人所屬學校2.教育主管機關1.受僱者或求職者之雇主2.直轄市、縣(市)勞政主管機關1.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2.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3.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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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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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9558DFC4871F511F",
    "title": "處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標準作業流程?",
    "內容": "（一）針對現行發生之家庭暴力案件，警察機關受理後應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如發現傷患，即刻送醫救治，並以適當方式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安全，倘有違法情事，依法逕行逮捕、拘提；另針對現場處理情形及個案狀況，均縝密蒐證並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於線上傳送通報至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後續處遇工作，以提供加害人、被害人妥適的協助與醫療服務。(二) 如遇民眾親至警察機關報案或非現行發生之案件，應就個案狀況，提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書面服務資料，並予說明；另亦需線上填報「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傳送至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後續處遇工作。(三) 警察機關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關係如係現有或曾有婚姻/同居關係，受理員警於線上通報時同時填寫臺灣親密關係危險暴力評估表(TIPVDA)，並針對填寫分數大於5分者，列為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予以控管，加強被害人保護並對加害人實施約制訪查，以防止重大家暴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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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43E2E138CB476852",
    "title": "如何防止遭受性侵害？",
    "內容": "&nbsp;S（Secure）尋求安全不單獨與陌生人同乘電梯，且應接近按鈕側，以方便控制停靠樓層。慎選約會對象﹑時間﹑地點，不飲用酒類及任何不明食物飲料，避免兩人單獨處於一室。　A（Avoid）躲避危險單獨求職﹑夜間搭乘計程車或夜間獨行都屬高危險活動，應儘量避免。夜歸時發現有人跟蹤，家中無人時，勿直接開門進入，應向鄰居按鈴求救。　F（Flee）逃離災難遭攻擊呼救時，應以「失火了」取代「救命」。　E（Engage）緩兵欺敵隨身攜帶防身器材（如：哨子、警報器或噴霧器），當遭到攻擊時，立即以快速、有效、一鼓作氣重點式地予以反制。面對歹徒時，應儘量使用各種方式延遲、困惑、嚇阻之，保持冷靜同時思考脫逃方法。【來源：黃富源 最簡單的安全守則－ 犯罪預防的各種口訣】&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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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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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什麼是性侵害？遭受性侵害時，可向哪些單位求助？警察機關保護措施與流程？",
    "內容": "（一）性侵害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它是對個人隱私侵犯的犯罪行為，並非僅是單純的性攻擊，必須依法究辦。（二）遭受性侵害時，可向哪些單位求助？1、醫療院所：各地醫院、診所會把您當作急診，驗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2、社政單位：可洽當地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3、警政單位：緊急報案專線：110。（三）警察機關保護措施與流程？若不幸受到性侵害，請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單位會採取下列措施及流程來保護：1、警政署已實施「單一窗口」報案制度，任何單位都可受理報案；受傷害後應儘快報案，以利警方爭取採（蒐）集物證，將歹徒繩之以法。2、警察（分）局會指派受過性侵害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協助，並徵求同意後，由員警陪同至醫院詳細檢查、驗傷並採（蒐）集相關證物。3、當處理人員會在適當處所採取隔離措施，確保隱私。4、被害者可以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5、經評估進入被害人減少重覆陳述作業流程者，在詢問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影，以保全證據。6、如果被害者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可以向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警察機關可以幫您聯絡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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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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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民眾受到家庭暴力案件如何自保？",
    "內容": "（一）可電話撥打113或110報案，受理員警將有立即作為：１、詢問受害情狀、地點，並填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２、通報轄區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３、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注意維護自身之安全。４、案發後被害人親自到警察單位報案，受理員警將詢問案件發生經過，詳實填製家庭暴力通報表，於24小時內傳真通知當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二）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提出告訴者，應即予以製作筆錄，並依「警察婦幼安全工作手冊」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調查、蒐證事宜。（三）屬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如不提出告訴者：１、應告知被害人得提起告訴之期限、其得行使之權益、救濟途徑或相關機關提供之服務措施，並依需要協助轉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後續之輔導與扶助。２、將相關處理情形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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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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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民眾表示生命身體遭受不同程度地家庭暴力，該提出何種保護令?",
    "內容": "民事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3種，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3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其向法院聲請之。１、緊急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以上所述急迫危害，聲請人應審酌下列情形:（1）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之重大侵害。（2）當事人衝突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3）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4）加害人有長期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施用藥（毒）品之習慣者。（5）加害人曾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者。（6）被害人為12歲以下之兒童、65歲以上之老人，身心障礙或無能力保護自身安全，易再度成為被害之對象者。２、暫時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３、通常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須經審理程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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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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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43930EFC56F43554",
    "title": "家暴案件被害人在法院未核發民事保護令前，警政單位主動關懷及適時保護被害人之具體作法？",
    "內容": "（一）執行人身安全保護：1、員警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斟酌當事人情狀，採取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提供緊急救援、安全護送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或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2、如遇家暴加害人持續騷擾被害人時，得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規定先予逕行拘提，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3、若相對人有觸犯家庭暴力罪，隨即通知(非現行犯)或逮捕(現行犯)犯嫌，製作筆錄，偵查蒐證，移(函)送地檢署偵辦。（二）為加強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預防及防處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另應依本局「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執行計畫」實施約制訪查，灌輸訪查對象正確的觀念與轉介相關資源協助，以預防其再犯。&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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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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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如何使用「MyData」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要如何通過「MyData」線上身分認證？",
    "內容": "一、申辦網址及方式&nbsp;(一) 申辦網址: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搜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良民證」並選MyData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nbsp;(二) 申辦方式:&nbsp;點選上述網址&rarr;輸入身分證字號&rarr;線上身分認證（限本國人） &rarr;填寫份數及郵寄地址&rarr;信用卡繳費（含掛號郵資）&rarr;1個工作天&rarr;掛號郵寄。免出門快速又方便!請多加利用!&nbsp;二、「MyData」身分認證方式（擇一認證）&nbsp;(一) 健保卡及本人申辦之手機門號認證（建議方式）。&nbsp;1、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nbsp;2、選擇「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驗證。如網頁無回應，請至設定將「封鎖彈出視窗」關閉後重新申辦。&nbsp;3、取得簡訊密碼。&nbsp;(二) 插卡驗證（須讀卡機）&nbsp;1、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nbsp;2、準備讀卡機並確認已安裝相關元件。&nbsp;3、插入自然人憑證、晶片金融卡、硬體金融憑證、醫事憑證或健保卡並輸入PIN碼。&nbsp;(三) 行動自然人憑證&nbsp;1、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nbsp;2、下載「行動自然人憑證」APP。&nbsp;3、前往行動自然人憑證網站註冊並綁定行動裝置，首次註冊時需使用讀卡機。&nbsp;4、 以「行動自然人憑證」APP掃描QR碼後通過認證。&nbsp;三、如有其他MyData相關問題，可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網站查詢（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 ）。或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本局外事科（02-23817494、02-23752105），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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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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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有關假投資詐騙手法及民眾該如何防範？",
    "內容": "一、詐騙手法與特徵：(一)網路(FB、IG、Y2B)看到投資、輕鬆賺錢貼文，或在交友網站、交友軟體(APP)認識網友，網友慫恿投資，以掌握「平臺漏洞、後臺程式」等話術，宣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利潤豐厚。(二)後續加LINE聯繫或加入LINE群組(如投資體驗群)，有自稱「老師、指導員、分析師、總監」的人教學投注(代操)，且群組內不斷有其他學員獲利貼文。(三)初期帳面顯示獲利(小額獲利有些可以出金)，引誘您加碼投入大筆資金(甚至要您貸款投資)。(四)當您加碼入金後，以各種理由(洗碼量不足、保證金、IP異常等)不讓你出金，或是直接凍結帳號、對方失去聯繫，就是「不出金」。二、該如何防範?(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趨勢科技防詐達人合作，將「趨勢科技防詐達人」加為LINE，傳送欲查證的訊息，系統將自動偵測出是否為詐騙資訊，目前可偵測「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Line ID」、「詐騙投資網站」等。(二)於桌上型與筆記型電腦安裝『趨勢科技防詐達人瀏覽器擴充功能』，民眾於連結詐騙網頁時便會顯示警示視窗。(三)165全民防騙官網及臉書粉絲專頁每週公布投資詐騙網站，並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https://reurl.cc/a953KZ)查詢合法投資管道。(四)165全民防騙官網反詐騙宣導分頁之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為本局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五)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首頁&gt;資訊公開&gt;出版品&gt;早安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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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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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FCDB538AF639C373",
    "title": "對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陳述(申訴)？",
    "內容": "（1）申訴的權管單位為紅單上的應到案處所及舉發單位兩者擇一即可。（2）申訴的方式：A：可以郵寄紙本（寄到各分局的交通組或是各裁罰單位的應到案處所）B：可以使用電子郵件方式（路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首頁/申辦服務/第六項的交通違規案件），該處也有表格可供下載及填寫。另，臺北市政府的首頁上，右上角的陳情系統，也可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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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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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障礙物如何分類及警察業管為何？是否有其他相關認定方式？如何檢舉移動式障礙物？",
    "內容": "1、障礙物可分為移動式障礙物（如一般花盆、桌椅&hellip;&hellip;等）及固定障礙物（如附掛牆面、樑柱之冷氣主機（含分離式）、冷凍（藏）空調設備等&hellip;&hellip;）；本局（各分局）業管係【道路範圍內】之移動式障礙物處理。2、如認定及執行上遇有爭議時，由權責機關主動邀集各相關機關協商或辦理現地會勘，解決問題。3、可逕撥110專線報案，由現場警察協助處理，俾利盡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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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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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如果發現有人疑似被人口販運，有哪些求助管道?",
    "內容": "請撥打防制人口販運通報專線，將有專責人員提供協助：內政部移民署02-23883095內政部警政署11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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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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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187F356B323E6E76",
    "title": "遭到自稱幫派分子以電話恐嚇，甚至要求付錢了事，我該怎麼辦？",
    "內容": "(一)民眾接獲自稱幫派分子恐嚇要錢時，屬假恐嚇真詐財案件，民眾務必保持冷靜立即報警處理，千萬別受騙上當。(二)防制假恐嚇真詐財的基本原則：凡事「勿急躁」、「多思考」、「詳查證」。為避免歹徒以是類手法詐騙得逞，民眾務必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110」查證。(三)民眾如因故遭特定對象以電話恐嚇，可於通話中先設法虛與委蛇、拖延時間，同時使用錄音裝置，將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存證，並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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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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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FB7CECF3050CB134",
    "title":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為何？ 請求國家賠償應向何機關提出？",
    "內容":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是以，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如下：(一)須為公務員之行為，包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之執行職務之人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二)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三)須行為違法。(四)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五)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六)須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二、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故國家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向執行職務公務員所屬之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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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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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何謂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是否即為行政救濟？",
    "內容": "一、人民因其權益受有公法上違法或不當行為之侵害，向有權之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之制度，即為行政救濟。依學者見解，行政救濟範圍除訴願、行政訴訟外，尚包含訴願之先行程序如所得稅法之複查、商標法及專利法上之異議、評定、再審查，以及教師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等均屬行政救濟範疇。二、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另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綜上，行政救濟涵括多種救濟途徑，除有得向司法機關提起者外，亦有應向行政機關為之者，故行政訴訟並非等同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僅為行政救濟眾多方式中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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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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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如有家屬失蹤，應如何報案？警察單位處理程序如何？",
    "內容": "一、民眾報案程序：（一）如有家屬失蹤時，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二）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1、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三）報案人如能提供失蹤人之照片，由警察單位上網張貼，將更有利於協尋。（四）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網頁查閱。&nbsp;二、警察單位處理程序：（一）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至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輸登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報案人收執。（二）員警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意願並載明於筆錄之事項如下：1、是否同意相片建檔，同意者，可使用其所提供之相片；無相片可提供時，可使用經刪除個人基本資料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依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2、是否同意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網路公開協尋。3、是否同意提供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擇定之失蹤協尋單位公開協尋。（三）受理完成後，調閱相關資料或以查訪民眾等方式查尋失蹤人行蹤。（四）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五）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未滿二年且設籍在臺時，應委婉告知報案人；報案人堅持報案時，仍應受理，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區，陳報警察局函請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透過相關管道協尋。（六）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隨父（母）或親屬離家案件，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是否同意依衛生福利部所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辦理之意願並載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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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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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執法原則",
    "內容":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暨同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13日交路字第1095014465號函釋，對於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2、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 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3、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爰如民眾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其過程中因駕駛人協助其兒(幼)童，拆缷（解除）幼童用座椅之束縛（定位），亦或穿著衣裝、整理學習文具用品等行為，得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惟前述接送過程期間並不包含等待時間，車輛駕駛人仍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外，且停放之處所仍有其範圍與限制，倘遵依前揭規定辦理，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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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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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白牌車違規經營貨運業相關規定及如何檢舉?",
    "內容": "一、車輛可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和「營業」兩類，如係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得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罰之。二、自用車輛如私自違規載客、載貨經營者(俗稱白牌車)，依「公路法」第78-1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檢舉(相關網址: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eedback/feedback_statement?node=659093e0-c639-45ff-b5e6-13ac593e50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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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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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定為何？",
    "內容": "一、小型車附載4歲以下的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二、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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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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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交通違規案件經陳述(申訴)後，如仍不服處罰機關回復之裁決結果，後續如何處理？",
    "內容": "當事人如不服回復之裁決結果時，當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先洽處罰機關開立裁決書，並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可資救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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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機車停放於防火巷能不能取締?",
    "內容": "有關本市防火巷之違規取締業務係建管處權管，自107年5月11日起，防火巷如有違停車輛須移置，本局即配合支援提供拖吊車及從業人員到場，並由該處人員指揮執行(因非屬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不另派遣員警到場)，後續之申訴或其他相關事宜由該處人員依權責處理，可逕洽1999轉2711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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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酒駕拒測移送法辦疑義?",
    "內容": "(一)拒絕酒測得否作為逮捕依據？拒絕酒測，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舉發，惟是否得逮捕該駕駛人，除通緝犯、現行犯外，須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不能安全駕駛之客觀事實，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後，即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予以逮捕。(二)若事後證明，駕駛人酒精濃度並未達0.25mg/l以上時，執行逮捕之員警是否會涉犯妨害自由、強制罪、濫用職權逮捕罪？法律不會以事後能否確認駕駛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罪責，作為判斷員警逮捕當時適法性之認定。只要員警逮捕當時有所依據，依法令而為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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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員警取締酒後駕車，經移置之汽車當事人如何辦理領回?",
    "內容": "1.&nbsp; &nbsp;&nbsp;車主領車時應攜帶下列證(文)件之正本：(1)&nbsp; &nbsp;&nbsp;身分證(需出示正本)。(2)&nbsp; &nbsp;&nbsp;車輛行照。(3)&nbsp; &nbsp;&nbsp;繳納罰款收據(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者-免付):其分期繳納案件，應全部繳完始可領車，惟初犯者於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即可領回。(4)&nbsp; &nbsp;&nbsp;應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5)&nbsp; &nbsp;&nbsp;繳回「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第一聯(收執聯)。2.&nbsp; &nbsp;&nbsp;車主若委託他人代領時，代理人除應攜帶上列證(文)件外，應並附下列證(文)件：(1)&nbsp; &nbsp;&nbsp;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1份(車主應親自簽名及蓋指印、私章)。(2)&nbsp; &nbsp;&nbsp;車主身分證(需出示正本)。(3)&nbsp; &nbsp;&nbsp;受委託人(即領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4)&nbsp; &nbsp;&nbsp;車主如為公司、行、商號，應附該行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委託書應加蓋公司大、小章。3.&nbsp; &nbsp;&nbsp;如因酒駕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為租賃業者之車輛，則依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之2第3項規定：「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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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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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民眾質疑為何酒駕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而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卻無勸導值之適用，0.25即移送法辦?",
    "內容": "（一）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之依據：　１、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不得駕車。　２、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得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得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二)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之原因：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察機關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由檢察官或法官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勸導值之適用。(三)「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警察機關在此呼籲，為了疼愛您的家人與朋友，喝酒後改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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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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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A6FCEF9F2C66D02B",
    "title":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
    "內容": "（一）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9年4月21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三）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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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現行酒後駕車標準及罰則為何？",
    "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二）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3.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4.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三）刑法第185條之3：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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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內容":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本市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不含騎樓)，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倘於未設有前述標誌之人行道行駛，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4條第5款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二、為改善本市自行車違規行駛亂象，本局針對「自行車行駛騎樓」及「自行車行駛於人車分道（人行道上劃設自行車道）之人行空間」列為優先取締執法項目，其餘違規行為若未嚴重危害安全秩序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得施予勸導。三、依據111年4月30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自行車相關違規非民眾得檢舉之項目，故民眾如欲檢舉自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處罰條例予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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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自行車停放於臺北市的收費機車停車格內有無違規？",
    "內容":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考量機車停車格位收費係為提高停車格位周轉率，為使機車使用族群更易找到車位，本市自106年8月1日起，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禁止停放自行車，如有違規停放，警察依規定可執行拖吊，另民眾如有發現違停情事，可直接撥打110報案電話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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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若車輛停放路邊，車身有三分之一壓到紅線，是否會被拖吊開單？",
    "內容":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按其意旨車輛停放在劃設有禁止停車線之路段時，其違規事實即已存在，其車身占用禁止停車標線多少長度，應無執法爭議，員警仍將依法開單拖吊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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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網路如何查詢平日北市某某路段拖吊時間為何？或可詢問哪些單位？",
    "內容": "（一）本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本市道路違規停車，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主管機關合法設置之標誌標線執行取締拖吊工作，其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說明如下：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4、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5、影響消防救災者24小時執行取締告發拖吊。6、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輛，執行拖吊時間上午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9時，地點不受限制。（二）前述拖吊路段、時間等相關訊息，可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中即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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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巷弄內為何不能拖吊？",
    "內容": "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2點第7款規定：「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停放、民眾檢舉妨礙道路通行、停放於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告之家長接送區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故巷內違停將轉請轄區分局派員認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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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裡出入口或車庫前方有車輛擋道妨礙出入時，如何排除？",
    "內容": "一、經查「車庫」設置，均應先向主管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事宜，俟取得建築物車庫使用證明後，檢附相關資料影本，逕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協請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如有擋道情事，當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二、惟家中出入口或已按前列規定合法設置之「車庫」前，並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而遭擋道者，可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查詢該車籍，通知車主駛離，如無法通知時，得視有無構成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具體違規事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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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假日停在黃線為何被拖吊？",
    "內容":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3項規定：「本標線（黃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nbsp;&nbsp;二、目前臺北市假日黃線開放停車路段已於交通管制工程處網站上公告（網址為：https://www.bote.gov.taipei/），網站上亦清楚標示（本表僅供參考，實際仍以現場標誌牌所示範圍為準），故除了現場有設置「假日除外」標誌牌面之路段外，其它路段均屬一般黃線，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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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紅線違規停車罰鍰費用為多少？",
    "內容":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違規停車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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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為什麼舉發單（罰單）收不到？",
    "內容": "一、大部份原因是居住戶籍地址異動了而車籍地址（行車執照地址）並未隨戶籍地址辦理異動，而違規通知單仍依監理機關車籍登記之地址郵寄。二、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業增設「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直接至監理服務網網站(https://www.mvdis.gov.tw/)線上申辦。非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請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https://www.mvdis.gov.tw/m3-emv-cht/public/downloadInstruction)，填妥申請書後郵寄或傳真監理單位辦理。三、為維護個人權益，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地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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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寄存通知單（罰單）到案日已過期怎麼辦呢？",
    "內容": "您收到到寄存通知單（罰單）到案日已過期不用緊張，依110年3月1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理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即在您收受舉發單後30日內繳款，您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繳款：（1）親自至到案處所或各地監理機關繳款結案。（2）到郵局買匯票(罰單所列金額)，連同罰單掛號郵寄至應到案處所。（3）可以到萊爾富、7-11、全家超商列印違規資料，櫃檯繳費結案。（4）上監理服務網站www.mvdis.gov.tw，利用網路繳費。（5）利用中華電信語音查詢412-1111轉168 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繳款。（6）車籍是臺北者，可以到台北富邦銀行，櫃檯繳費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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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如喪家想在自家門口搭棚設置靈堂該如何申請？",
    "內容": "查市民未經申請於道路治喪，除有妨礙交通之虞外，亦影響鄰近市民生活環境安寧，有鑑於此，特明文於殯葬管理條例62條規定；「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造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非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占用道路妨礙交通，並不得製造噪音影響安寧，違反規定者由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處理。「如喪家想在自家門口搭棚設置靈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因行政作業所需，請提前7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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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機車停放私有產權之防火巷能不能取締?",
    "內容": "有關本市防火巷之違規取締業務係建管處權管，自107年5月11日起，防火巷如有違停車輛須移置，本局即配合支援提供拖吊車及從業人員到場，並由該處人員指揮執行(因非屬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不另派遣員警到場)，後續之申訴或其他相關事宜由該處人員依權責處理，可逕洽1999轉2711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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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請問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阻擋無障礙斜坡道有無任何罰則？",
    "內容": "一、本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大力推動無障礙設施，惟因部分駕駛人不遵守交通法規，任意行駛或停放車輛於人行道，造成人行鋪磚嚴重受損，亦使無障礙斜坡道遭阻擋，而影響身心障礙者在人行道行走安全。二、然而，目前交通法令並未單獨對「斜坡道」遭占用時，有處罰之特別規定或釋示，惟無障礙斜坡道設置位置仍屬於人行道之一部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項規定：「汽車(含機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因此若車輛停放於人行道(含無障礙斜坡道)上，係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或按違規行為得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及保管費。三、綜上，本局業督飭所屬分局針對本市道路上(含街道、巷弄、人行道)違規停車情形，賡續加強執法取締，以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順暢及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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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如要檢舉交通違規，該如何進行？",
    "內容": "1.&nbsp; &nbsp;&nbsp;為提供民眾較便利檢舉交通違規之管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業已設置「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如您欲檢舉交通違規，得逕至該網站([連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民服務/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參考檢舉應注意事項後提出檢舉，另亦可利用北市警政APP或將檢舉資料親送至警察機關提出檢舉。2.&nbsp; &nbsp;&nbsp;檢舉交通違規，您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nbsp; &nbsp;&nbsp;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交通違規須提供檢舉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2)&nbsp; &nbsp;&nbsp;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3)&nbsp; &nbsp;&nbsp;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4)&nbsp; &nbsp;&nbsp;如有違規證據（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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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紅線禁止停車有無時間規定？暨車輛停放在紅線外側，是否屬違規行為？",
    "內容": "&nbsp; &nbsp; 一、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hellip;&hellip;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nbsp; &nbsp; 二、 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1日警署交字第175315號函、92年10月21日警署交字第0920149705號函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按其意旨車輛停放在劃有禁止停車線之路段時，其違規事實即已存在；另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其禁停路段並無左右內外之分。是以，無論車輛停放位置係禁停標線內側或外側之道路範圍，或其車體之前(後)懸部分，占用禁停標線長度多少，倘確有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之事實，應無執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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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若停車格上有寫警用兩字，請問一般市民停放屬於違停嗎？",
    "內容":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專用性停車位，其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警用停車位，依上開規定屬於專用性車位，當限制一般車種停放，違規停放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以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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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非執勤時，警車是否可停一般停車格?",
    "內容": "查本市停車格，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並無禁止警車、偵防車等公務車輛停放，於非執勤時亦同，惟停放於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時，仍應依規定繳費，違者由停車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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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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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車輛遭違規拖吊如何查詢？如何領車？",
    "內容": "一、民眾違規停車遭取締拖吊移置，除可透過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之保管場電話、名稱、車號，查詢車輛移置保管地點外，亦可透過「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將回復告知車輛保管場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二、領車領車時應請民眾辦妥下列事項：（一）出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二）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三）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１、小型汽車（含重機）移置費用1,500元/次，保管費用5日內每半日以200元計，逾5日每半日以300元計。２、機車移置費用200元/次，保管費用5日內每半日以50元計，逾5日每半日以75元計。３、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小時）計費壹次。（四）保管場人員於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應開立經核章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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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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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
    "內容": "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係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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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有關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而未禮讓行駛，有何罰則？",
    "內容": "（一）有關禮讓特種車輛之規定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1）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2）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3）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4）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5）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二）相關罰則規定如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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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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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配戴安全帽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內容":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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