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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租賃機車酒駕遭罰 得不償失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 聯絡人:朱俊碩
  • 聯絡資訊:02-29312502

本分局萬盛派出所員警日前執行夜間擴大臨檢勤務時,在本市文山區景隆街發現一名許姓民眾騎乘租賃輕機車搖晃不穩,即攔查發現駕駛人散發酒氣,依法告知酒測拒測之法律效果,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惟許男(年約32歲)當場表示拒測,警方依規定開立拒測告發單,並當場將該租賃輕機車移置保管。

     本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酒後駕車、第35條第9項吊扣牌照2年,共計開立2張罰單,另加上租賃機車酒駕罰鍰加重1/2,估算罰鍰達新臺幣27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牌照,天價罰鍰,以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每月1200元可不限里程、不限次數搭乘基北北桃地區之公共運具,包含捷運、鐵路、公車等,估計至少可搭乘18年以上,真是得不償失!

     文山第二分局呼籲,酒駕不僅讓荷包失血,更將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處於不確定危險環境,民眾飲酒後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找代理駕駛,若是騎乘租賃交通工具,拒絕酒測的處罰更重,民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