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內會記載些什麼內容?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良民證嗎?犯罪前科紀錄都會註明在良民證上嗎?
一、記載內容: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故其記載內容僅限上述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資料,並不包含民事案件紀錄及行政處分(如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紀錄。 二、不予核發情形: 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均可以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該條例第8條): (一)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三、犯罪紀錄不記載情況: 除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或尚未判決確定情形不記載外,依據該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亦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