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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本市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不含騎樓),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倘於未設有前述標誌之人行道行駛,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4條第5款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二、為改善本市自行車違規行駛亂象,本局針對「自行車行駛騎樓」及「自行車行駛於人車分道(人行道上劃設自行車道)之人行空間」列為優先取締執法項目,其餘違規行為若未嚴重危害安全秩序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得施予勸導。

三、依據111年4月30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自行車相關違規非民眾得檢舉之項目,故民眾如欲檢舉自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處罰條例予以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