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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質疑為何酒駕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而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卻無勸導值之適用,0.25即移送法辦?

(一)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之依據:

 1、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不得駕車。

 2、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得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得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二)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之原因: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察機關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由檢察官或法官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勸導值之適用。

(三)「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警察機關在此呼籲,為了疼愛您的家人與朋友,喝酒後改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