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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阻擋無障礙斜坡道有無任何罰則?

一、本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大力推動無障礙設施,惟因部分駕駛人不遵守交通法規,任意行駛或停放車輛於人行道,造成人行鋪磚嚴重受損,亦使無障礙斜坡道遭阻擋,而影響身心障礙者在人行道行走安全。

二、然而,目前交通法令並未單獨對「斜坡道」遭占用時,有處罰之特別規定或釋示,惟無障礙斜坡道設置位置仍屬於人行道之一部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項規定:「汽車(含機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因此若車輛停放於人行道(含無障礙斜坡道)上,係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或按違規行為得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及保管費。

三、綜上,本局業督飭所屬分局針對本市道路上(含街道、巷弄、人行道)違規停車情形,賡續加強執法取締,以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順暢及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