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人身安全保護:
1、員警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斟酌當事人情狀,採取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提供緊急救援、安全護送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或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2、如遇家暴加害人持續騷擾被害人時,得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規定先予逕行拘提,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若相對人有觸犯家庭暴力罪,隨即通知(非現行犯)或逮捕(現行犯)犯嫌,製作筆錄,偵查蒐證,移(函)送地檢署偵辦。
(二)為加強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預防及防處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另應依本局「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執行計畫」實施約制訪查,灌輸訪查對象正確的觀念與轉介相關資源協助,以預防其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