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廠商於歲末舉辦尾牙,邀請機關同仁與會,同仁可否參加?又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承商提供禮品供同仁摸彩,可否收受?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但若屬於有第3款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不在此限;另依第9點規定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故承商舉辦尾牙邀請同仁與會,如基於維持良好公務互動之考量,尚非不得參加,惟應先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於此,建議仍宜就應邀者之身分、人數及是否確有應邀以維持良好公務互動之必要性等,為准駁之考量。 


(二)機關辦理年終餐敘,如同時舉辦摸彩或交換禮物活動,除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之財物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以杜絕外界質疑機關藉尾牙、春酒等餐敘時受贈財物招致執行職務不公正之質疑。故不論是否具職務上利害關係,廠商、寺廟、學術機構、公益團體或各類基金會所贈之摸彩品均不得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