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報案程序:
(一)如有家屬失蹤時,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二)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1、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三)報案人如能提供失蹤人之照片,由警察單位上網張貼,將更有利於協尋。
(四)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網頁查閱。
二、警察單位處理程序:
(一)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至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輸登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報案人收執。
(二)員警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意願並載明於筆錄之事項如下:
1、是否同意相片建檔,同意者,可使用其所提供之相片;無相片可提供時,可使用經刪除個人基本資料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依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
2、是否同意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網路公開協尋。
3、是否同意提供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擇定之失蹤協尋單位公開協尋。
(三)受理完成後,調閱相關資料或以查訪民眾等方式查尋失蹤人行蹤。
(四)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五)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未滿二年且設籍在臺時,應委婉告知報案人;報案人堅持報案時,仍應受理,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區,陳報警察局函請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透過相關管道協尋。
(六)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隨父(母)或親屬離家案件,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是否同意依衛生福利部所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辦理之意願並載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