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因其權益受有公法上違法或不當行為之侵害,向有權之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之制度,即為行政救濟。依學者見解,行政救濟範圍除訴願、行政訴訟外,尚包含訴願之先行程序如所得稅法之複查、商標法及專利法上之異議、評定、再審查,以及教師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等均屬行政救濟範疇。
二、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另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三、綜上,行政救濟涵括多種救濟途徑,除有得向司法機關提起者外,亦有應向行政機關為之者,故行政訴訟並非等同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僅為行政救濟眾多方式中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