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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內會記載些什麼內容?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良民證嗎?犯罪前科紀錄都會註明在良民證上嗎?

一、記載內容: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故其記載內容僅限上述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資料,並不包含民事案件紀錄及行政處分(如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紀錄。

二、不予核發情形:

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均可以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該條例第8條):

(一)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三、犯罪紀錄不記載情況:

除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或尚未判決確定情形不記載外,依據該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亦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