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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及後續相關作業程序

(一)民眾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時流程如下:

  1. 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 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 其中二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二)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認領,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代保管一個月,500元以上公告6個月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