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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騎自行車也是酒駕!中二警嚴格取締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 聯絡人:所長 張惟智
  • 聯絡資訊:(02)2375-2835

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警員詹培堯、顏君芸擔服巡邏勤務,於本(9)月5日3時46分許,見王姓男子騎乘自行車沿和平西路二段東往西直行,其騎乘態樣車身搖晃異於常態,警方遂趨前攔查。王男渾身酒氣,自陳因工作需求而飲酒,向警方表示誤以為酒後可騎乘自行車,經酒精檢知器初步測試即亮起紅色燈號,後於現場測得酒測值達0.39mg/L超標,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禁止其駕駛。

 

社會大眾常認為自行車的速度非常緩慢,較不會造成傷害。多數認酒駕僅規範汽車或機車,此乃錯誤觀念!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為慢車之一種,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喝酒仍騎乘上述車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民眾騎乘慢車酒駕,除了會遭到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外,若拒絕酒測更會挨罰4800元。

 

中正第二分局呼籲,駕駛人如有飲酒,酒後切忌勿開車、騎機車或騎乘慢車,不可因騎乘慢車就抱持僥倖心態,並要留意喝酒隔日之宿醉也會嚴重影響駕駛時的判斷力與反應能力,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醉不上道,才是安全回家唯一的路」。